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 技術機構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報酬。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資料,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
(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區域、重點品種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新因素的;
(五)需要確定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