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禁止郵寄下列物品:
1.槍支(包括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和彈藥
1.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步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槍、發令槍、催淚槍等
2.
二、彈藥(含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照明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2、其他:如弩、催淚彈、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爆竹、摔炮、拉炮、砸炮、彩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導火索等。
三、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壹氧化碳、壹氧化二氮、氯氣等。
3.爆炸性或窒息性、助燃性氣體:如壓縮氧、氮氣、氦氣、氖氣、氣溶膠等。易燃液體
5.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包括薄膜)、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電石(碳化鈣)、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過氧化氫等。
八、有毒物質
如砷、砒霜、汞、鉈、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屍體、動物內臟、肢體、未經硝化的獸皮、未經藥物處理的獸骨。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鈈等。
十壹、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用具、非正當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使用易制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含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佐辛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素油、麻黃堿、偽麻黃堿、羥基亞胺、鄰酮、苯乙酸、溴苯丙酮、醋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柱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書籍、刊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第十四,間諜器材
如用於獲取情報的隱蔽竊聽器材、照相器材、突發性收發報機、壹次性密碼本、秘密書寫工具、電子監聽和截獲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商標、著作權、音像制品等。
2、假冒偽劣商品:如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17、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收寄郵件以及用戶寄遞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限寄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寄遞物品管理制度: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郵政企業必要時可以要求用戶開拆用戶寄遞的信件進行檢查,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
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得收寄。對信函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容。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發現郵件中有禁止寄遞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的,海關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