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具備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專業培訓的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備控制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符合衛生要求的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能夠檢驗食品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專業培訓的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備控制食品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食堂管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專業培訓的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和設備;
(三)具備控制食品采購、儲存和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的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分級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供健康檢查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申請的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的衛生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壹)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二)廠房建築、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和設施設備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和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食品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壹)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二)倉儲、運輸和經營場所的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以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設備和專用房間的安裝和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審查:
(壹)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位置、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區和面積;
(三)廁所、加工間、更衣室、倉庫、供水、通風、照明、防塵、防鼠防蟲、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的設置;
(四)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和食品供應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中的得分應當達到總分的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整改意見;學校食堂和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也要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監督整改。
學校食堂、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整改期限可適當延長,符合條件後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判處吊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擴展數據
衛生許可證是指從事餐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書,許可證號登記備案。
根據衛生部2005年6月5438+2月發布的《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對食品生產經營承擔食品衛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