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的行為。行為人是否做了逃跑的準備,未能完成逃跑行為。
2.犯罪者的意圖。行為人是否真的有意逃逸,通常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行為人的表現來判斷。
3.客觀情況。如肇事者是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逃離現場,還是在事故發生後臨時留下來救治傷者,但隨後逃逸。
4.法律後果。如果行為人被認定為逃逸未遂,雖然其逃逸的意圖沒有實現,但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行為,而不是逃逸是否實際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