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
(二)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的;
(三)杜冷丁(Dulcolax)50克以上(註射劑100mg/支規格500支以上、50mg/支規格1000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2000片以上、50mg/片規格1000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註射劑或片劑20ug/支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侖、苯丙胺十公斤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
(八)氯羥安定、艾司佐匹克隆、地西泮、溴西泮壹百公斤以上;
(九)大麻油壹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十壹)上述以外數量較大的毒品。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未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照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累計之和達到十克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個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 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