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壹)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壹)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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