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戒毒人員進入強制戒毒所,必須接受強制戒毒所的檢查。強制戒毒所以外的人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信件,必須經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檢查。
第九條強制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按照性別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條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吸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年齡、病情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吸毒人員,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針對可能有自傷、自殘等行為的吸毒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有權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業醫師,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為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學校教職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視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外出探望配偶和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外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查收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吸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