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絡餐飲經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營業務和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售賣損毀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網絡餐飲服務、先行配送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中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督。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法律依據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報告。備案。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