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註冊的執業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醫務處審核,報業務院長批準,辦理手續後,將字據留在藥房和門診。
2、藥房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誤應通知醫師更改調劑。凡處方不規範的,藥房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調配和發藥。
三、開具毒麻藥品、禁限藥品處方,按照毒麻藥品、禁限藥品管理制度和國家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執行。凡註冊執業醫師,經院長批準,均可授予麻醉藥品處方權。
4、處方項目必須填寫完整,用藥正確,醫師要簽署配方全名,簽發藥品價格,項目不全、字跡潦草、簽字不清的,藥房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發藥。
5、壹般處方藥以七天用量為限,急診處方不得超過三天用量,對於壹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用量。處方當日有效,過期必須由醫師更改,重新調配。
6、醫師不得為本人及直系親屬開具處方。
7、處方由藥房嚴格把關,藥房工作人員按處方分類、分級權限對照簽收卡嚴格執行,不準超越權限範圍使用處方或對不合格處方壹律拒絕發藥並予以登記。
8、藥房每月對全院處方進行抽查並做出分析,對重大差錯和大方、偽方應及時上報,及時解決。
9、電子處方按上述規定開具,並有信息中心存儲信息;手寫處方壹般用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如塗改處必須有醫師簽名,壹般用中文或拉丁文書寫。急診處方必須在左上角加蓋 "急診 "章。
10、藥品和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和衛生部、省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依據。如因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必須在醫師旁邊重新簽註,方可調配劑量,對於國家沒有規定藥名的,可以使用通用名。
11、處方藥的數量,壹律用阿拉伯文編碼書寫,劑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劑、丸劑、膠囊劑為單位;註射劑以支、瓶為單位,並註明容量和(或)劑量;組合劑需註明數量單位;溶液劑必須註明含量,濃度以瓶為單位,註明數量。註明數量。
12、壹般處方保存壹年,毒、精神藥品處方保存兩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過期需經院長批準銷毀。
13、醫師的處方要自己簽字,醫師離開診室後,要關閉電子處方系統,防止他人代開藥品。不準代簽,更不準在空白處方上預簽給無處方權者使用,壹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14、藥師(士)有權監督醫師科學用藥、合理用藥,對違反規定開方、亂用藥者,藥師有權拒絕發藥,情節嚴重者,應報醫務處檢查處理。
15、藥劑科人員和醫技科室人員不得在處方外開具專業用藥,特殊情況報業務院長批準後,方有權開具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