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判定醫藥代表行賄?
按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兩高《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壹個送壹個收,這就構成行賄和受賄。 所以,判斷醫藥代表是否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要考察的是: 1、是否謀求藥品銷售; 2、是否給予醫務人員財物; 3、給予的財物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即達到目前公安機關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壹萬元以上。 謀求藥品銷售本來無可非議,但以行賄手段促銷,其實質是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優勢,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由於醫院領導和科室主任具有醫院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雙重身份,若作為公立醫院的管理者,在設備或其他大宗采購的決策時收受了醫藥代表的財物,則雙方都將面臨更嚴重的征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刑事責任。二、醫藥代表行賄的處罰
若醫藥代表的行賄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則醫藥代表不會被追究刑責。若構成犯罪,則會受到刑罰處罰。 1、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數額較大,即在壹萬元以上的,將受到的處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如果“數額巨大”即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追訴前”是指在辦案機關對行賄行為立案之前) 4、如果受賄方是以公立醫院管理者身份,在為醫院進行的大額采購等經濟活動中收受醫藥代表的財物,則雙方均按照受賄罪和行賄罪處理。行賄超過壹萬元,醫藥代表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指:行賄數額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或者10萬以上不滿100萬但兼有向三人以上行賄、使用違法所得行賄等。 情節特別嚴重指:行賄數額在100萬以上的,或者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等等。 5、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6、因行賄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收益會被追繳。 綜上所述,醫藥代表行賄的法律後果非常嚴重,根據兩種不同的行賄對象,壹種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萬以上,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0萬以上的判處3-10年;第二種是公立醫院管理人,行賄1萬以上,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0萬的判處5-10年,100萬以上的判處10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