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派人到街頭、市場從事食品零售營業的,必須另行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第七條 食品商販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嚴禁參加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八條 食品商販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使用售貨工具(有小包裝的食品除外)。第九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臺,必須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食品用工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防止汙染。禁止用書刊、報紙、廢紙和其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紙張包裝直接入口的食品。第十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加工制做和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防塵、防蠅設備,使用售貨工具;餐茶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第十壹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必須新鮮、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三)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獸肉類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四)血腸、血豆腐和生乳類食品;
(五)熟蟹、熟蝦、熟貝類;鹽鹵蟹、鹹泥溜、鹽鹵喇蛄;
(六)死的黃鱔、甲魚、烏魚、河蟹和各種貝類(冷凍品、幹制品除外);
(七)河豚魚、毒蘑菇、鮮黃花菜等有毒動植物;
(八)浸泡或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等;噴灑農藥未到安全期的蔬菜、瓜果和被化學毒物汙染的食品;
(九)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劑及其制做的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範圍和最大使用量的食品;
(十)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
(十壹)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顏色水飲料和吹糖人、攪糖稀等兒童玩具食品;
(十二)膨聽、超過保存期限的有固定包裝的食品;
(十三)有誇大或者虛假宣傳內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四)運輸工具或者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包裝嚴重破損造成汙染的食品;
(十五)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十六)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為防病等特殊原因而臨時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對上列禁止經營的食品,由市場管理部門迫購、沒收或銷毀。對屬於不符合《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規定的畜禽產品,由市場管理部門送交當地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行高溫、煉油等無害處理。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和獸醫衛生檢疫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向食品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按照規定無償采樣,進行檢驗。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檢驗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