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在不知道怎麽查,直接在百度上輸入 "想查的產品批準文號",空格處加上 "飼料添加劑批準文號 "幾個字,壹般都能找到農業部門發布的表格,裏面有想查的產品批準文號。如果查不到,至少是有問題的產品。
延伸資料:
第壹條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經營和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生產、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壹般飼料添加劑。生產、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應當屬於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列品種。
本辦法所稱預混合飼料添加劑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飼料添加劑加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均勻混合,在飼料中的添加量不超過10%。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含有允許使用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預混合飼料的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企業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批準文號。
第五條 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批準文號。企業應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和樣品。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作出是否核發批準文號的決定。
(1)產品批準文號申請表;
(2)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三個批次的產品樣品;
(4)配方和生產工藝;
(5)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6)標簽和產品說明書樣品;
(7)送檢樣品自檢情況;
(7)送檢樣品應提交以下資料和樣品。(7)送檢樣品自檢報告;
(8)飼養效果報告。
(9)申請新飼料添加劑、新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的,還應當提供農業部頒發的新飼料添加劑、新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證書。
第六條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委托省級以上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審查。飼料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飼料管理部門的規定出具檢驗報告。
(壹)飼料管理部門和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七條 取得新飼料添加劑、新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證書的產品實行試生產期制度,試生產期為二年。試生產期滿,由省飼料管理部門核發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
(1)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正式批準文號。
第八條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第九條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格式:
(1)×飼料添加劑(××××)××××××
(2)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格式:
(3)×飼料預混字(××××)××××××
(4)×:核發產品批準文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試用期內生產的新飼料添加劑,在 "字樣 "前加:"試用 "字樣(見附件)。
(5)(××××):年份;××××××:前三項即轄區內已獲產品批準文號的企業定數,後三項即企業已獲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序號。
第十條產品批準文號僅限於企業對其批準產品的認可。企業名稱或產品名稱變更、產品異地生產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批準文號。禁止企業以 "合資 "等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使用產品批準文號。
(壹)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或者買賣產品批準文號;
(二)禁止以文號或者其他編號代替或者在飼料添加劑、添加劑和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之外使用飼料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產品批準文號失效。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批準文號。
(壹)產品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
(二)產品批準文號逾期未辦理的;
(三)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兩年未生產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產品批準文號,並予以公告;違反《條例》規定的,依照《條例》的規定處罰;受到吊銷生產許可證處罰的,同時吊銷產品批準文號。
(1)轉讓批準文號的;
(2)連續兩次監督抽查質量不合格的;
(3)申請產品批準文號弄虛作假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核發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和收取產品質量復核檢驗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第十六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