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壹、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復方制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癥。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已在國外批準的新適應癥。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局令第28號)
/WS01/CL0053/24529.html
附件1:中藥、天然藥物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附件2: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附件3:生物制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附件4:藥品補充申請註冊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
附件5:藥品再註冊申報資料項目
附件6:新藥監測期 期限表(說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藥不設立監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