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的交易行為,維護代理市場秩序,提高代理服務質量,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入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級交易平臺”)開展交易活動的招標(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采購)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省級交易平臺為必須進入市場開展交易活動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提供運營服務保障。
必須進場交易的公共* * *資源交易項目,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吉林省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在省級交易平臺掛牌。
第四條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負責省級交易平臺的運營和管理。
省交易中心為必須進場的公共* * *資源交易項目提供發布信息、安排發售標書席位、開設評標現場、抽取專家等服務。
第五條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代理業務,按照省交易中心的相關程序開展交易活動,自覺遵守省交易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代理機構進入省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業務實行從業人員註冊制度,自覺接受信用評價的管理模式。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註釋
第七條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續期有效的機構,均可登錄省交易中心網站自行註冊。
第八條代理機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依法取得開展相應代理業務的資格或資質;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名單的;
(八)承諾遵守省交易中心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
第九條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登記的條件如下:
應該是與經辦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經辦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式員工。
第十條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錄入和更新註冊信息和資料,並對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機構註冊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唯壹標識,相關信息將在省級交易平臺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壹條代理機構註冊信息(含從業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
第十二條代理機構應當具備開展代理業務所需的人員和健全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進場交易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派往省級交易平臺從事交易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省交易中心網站註冊並與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中介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熟悉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政策法規;
(三)熟悉省級交易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業務流程,能夠熟練操作交易系統;
(四)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中介機構在省級交易平臺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遵守以下規範:
(壹)在委托代理範圍內依法履行代理職責;
(二)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章制度》和系統平臺操作手冊;
(三)參加省交易中心組織的學習培訓、工作會議、考察等活動;
(四)自覺維護交易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刪除、篡改交易系統生成的有效數據,應當妥善保管具體招標(采購)項目每次交易活動的相關記錄材料,不得偽造、塗改、隱匿、銷毀;
(五)遵守省級交易平臺管理制度。從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6)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七)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全面、有效;
(八)發現違法行為或異常情況應保留證據,及時報告,如實反映,並積極配合調查;
(九)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安全和秩序;
(十)在交易活動開始前,告知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有關交易操作程序和應當遵守的交易紀律;
(十壹)履行與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代理機構實施具體交易時,應當先與招標(采購)單位簽訂代理協議,明確代理範圍、交易方式、委托事項和辦理期限,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提出服務需求(不接受電話預約和委托),特殊項目的服務需求或某個項目的個性化服務需求以書面形式正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代理進場交易操作流程。
(1)項目登記
報名要求和操作方法請參考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指南,省交易中心將在收到報名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2)場館預訂
1.所有交易項目的開市和評估時間以及場地的預定、變更和取消均通過交易系統完成;
2.評標內容包括樣品展示或需要投標人(供應商)現場演示和說明的,應在預訂評標現場時勾選相應選項並進行文字描述。如有樣品規格、重量、材料等特殊性質,或有復雜的演示、說明,或有必要將違禁物品帶入評標區的,應在預訂評標現場前向省交易中心書面提出需求申請。省交易中心應在收到上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3.場地預訂成功後,不能按時開標評標的,應及時提交取消場地申請並說明理由;
4.開標、評標時間變更的,應當及時提交變更現場申請並說明理由。
(三)提交組建評標專家委員會的申請。
代理機構應當在交易系統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專家抽取系統》的要求提交組建評標專家委員會的申請,專家的種類和人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四)發布招標(采購)公告。
1.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發布招標(采購)公告;
2.招標(采購)公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發布申請至少在招標(采購)公告規定的發布日期前1個工作日提交,省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4.應及時檢查招標(采購)公告的發布情況。未發布的,應當根據反饋意見及時修改並重新提交。
(五)申請投標席位。
代理機構應在招標(采購)公告規定的招標出售開始日期前1個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辦理招標入場和出售登記。
(6)輸入進入評標區人員的基本信息。
1.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截止時間至少1小時前,通過交易系統錄入進入評標區人員的基本信息;對進場人數有特殊需求的,應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交易系統“特殊項目”申報通道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省級交易中心收到上述申請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2 .在國家有關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應當在評標工作開始前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錄入信息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區。
(七)開標
代理機構應在交易(采購)公告規定的開標(截標)時間前15分鐘到達開標現場,做好開標準備工作。組織開標的人員必須包括項目負責人和代理合同中約定的至少1名專職技術人員,並佩戴本單位的工作標誌。
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開標會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程序:
1.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收招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符合要求的應當簽字並妥善保管,已簽字的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不得開啟;
2.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開標前宣布開標紀律。開標期間,應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加強現場管理,嚴格遵守開標紀律,對擾亂開標現場秩序的人員進行清場;
3.查文件,唱標準。投標人(供應商)或其推選的代表或社會監督員應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後,由工作人員拆封並當眾宣讀;
4.投標人(供應商)對開標活動有疑問或疑問的,應當當場提出,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處理投標人(供應商)代表提出的疑問和疑問;
5.維護現場秩序,依法處理現場糾紛;
6.宣布開標結束,及時整理評標所需的開標資料和文件,並在社會監督員的監督下(由招標人或采購人監督,無社會監督員)將所有資料移交評標室。開標資料不得更改或銷毀,不得夾帶與評標無關的資料。
(八)選擇專家。
在評標區選擇評標專家。進入評標區的人員經門禁系統驗證後領取身份證,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引導下進入指定區域進行相關活動。驗證不合格者不得進入評標區。進入評標區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出。確需出入的,應當填寫《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人員臨時出入登記表》(從省交易中心網站下載),登記出入時間,由主管人員或服務人員陪同出入。
1.進入評標區的人員和數量。評標專家的人數按照提交的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執行。工程建設項目:社會監督員人數按有關規定執行,機構工作人員2人,專家代表1人(極端特殊情況下臨時更換的,需提供招標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政府采購項目:機關員工1人,采購單位代表1人(特殊情況臨時更換的,需提供招標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2.選擇專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根據代理機構或社會監督員提供的《評標專家抽取表》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抽取過程中如需變更專家人數和類型,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確認後補充抽取。
(9)評標
評標開始前,招標代理機構(采購)工作人員應做好本項目評標專家的認定工作;
評標活動由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主持,包括但不限於:介紹項目名稱和參加人員,宣布評標(評審)紀律,組織評標(評審)活動;
在評標(評審)過程中,因意外情況導致評標(評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主動聯系評標區域管理人員,及時控制事態,做好現場證據的收集和留存,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評標不能按時完成,需要提供延時服務的,代理機構應在評標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時評標申請(五樓評標區服務臺領取延時評標申請表),未提出申請的不予提供延時服務(評標時間原則上不超過當日20: 00)。不提供隔夜評標服務)。
(十)發布獲獎候選人和獲獎公示。
1.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公布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
2.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公示的時間、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3.發布申請應在中標候選人及中標結果公示規定的發布日期前1個工作日提交,省交易中心收到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4.應及時檢查中標候選人的發布情況和中標公示情況,未發布的應根據反饋意見及時修改並重新提交。
(11)變更和撤銷
如代理機構變更或取消預定的開標和評標時間及地點、發布的信息等。,通過交易系統提交申請並說明理由,省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12)復議和重新評估。
代理機構以信函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復議或復評請求,通過交易系統提交預約復議或復評時間、地點的申請,省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收到復議或重新評估結果後,該機構應參照本條第10款的規定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七條代理機構不得在交易全過程中損害或者串通他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代理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代理活動,不得出售、出借、出租進場交易招標(采購)項目的代理資格。
第四章評估管理
第十九條省交易中心應當按照第三章的規定對代理機構的進場交易行為進行評價和管理。
第二十條考評采用累積扣分制,基本分為100分,扣分情況每季度公示壹次。評估期為1年,期間扣分按《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交易行為評估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壹條開展代理業務的員工扣分時,代理機構將以相同分值扣分。員工扣款應與代理扣款壹並公示。
第二十二條季度匯總統計結果應當在下季度的第壹個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和從業人員對扣款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交易中心提出書面投訴。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將按規定進行復檢,並在15日內將復檢結果告知投訴人。復核結果改變原統計結果的,應當公示復核後的結果。
第二十四條省交易中心僅對進入市場開展交易活動的機構實行評價等級管理,並將* * *分為A、B、C、D、E、f六個等級,在記分周期開始時,該機構默認為A級,如該機構在交易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需參加省交易中心的學習、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分數恢復到100分,評定等級降為B級(60分以下每扣壹分評定等級降壹檔)。省交易中心定期公示代理機構的評價等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如有政策調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機構應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交易中心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代理機構在省級交易平臺開展的各類交易項目和遠程異地評標項目,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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