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醫療保險不需要逐年申請,治療期為五年,第五年必須重新申請鑒定。
異地居住的慢性病患者可將居住地已選定備案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特殊慢性病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異地申報門診慢性病的人員,每年年初可按規定申請變更定點醫療機構。在所選擇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檢查、治療和開藥的,需預交醫療費,並保留相應的發票、檢查報告單、處置單和處方,於當年11月下旬將門診醫療費票據報原單位或社區街道經辦人,由其審核後到社保局報銷。
患有多種特殊慢性病的參保人員,最多可申請鑒定享受兩種慢性病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間如需變更已批準的慢性病病種的,須在年初主動停止相應病種的慢性病報銷待遇,待新病種批準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門診特殊慢性病執行兵團統壹的《兵團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門診慢性病統籌支付用藥範圍》和《兵團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門診慢性病診療項目》,並由兵團根據有關情況及時統壹調整,範圍內的藥品和項目費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異地安置、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經申請符合認定條件的,享受與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同等的門診慢性病待遇。
申請人須提供外地或本地二級以上醫院住院病歷資料,經原單位或原托管地、居住地街道社區申報鑒定,申請鑒定資料經審查確需復查體檢的,申請人須按時到達師市定點體檢醫療機構參加體檢(暫不進行體檢鑒定的由對方負責),年內未按時參加體檢的申請人按不確認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