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9.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壹、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
3.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5.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三、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
2.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3.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四、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手續的;
2.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3.涉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五、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將醫保基金視作“唐僧肉”而發生的欺詐騙取行為,最終損害的將是每壹個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守護醫保基金安全,促進基金的有效使用,人人有責。近年來,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多為頻發,嚴重損害基金安全,損害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金、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