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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標準中收載的藥品名稱。通用名稱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壹處方或同壹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
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藥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制藥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命名原則
1. 本命名原則中的“藥品”壹詞包括中藥、化學藥品、生物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診斷藥品等。
2. 按本命名原則制訂的藥品名稱為中國藥品通用名稱( 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 簡稱: CADN )。 CADN 由藥典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3. 藥品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詞幹己確定的譯名應盡量采用,使同類藥品能體現系統性。
4. 藥品的命名應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並不得用代號命名。中藥和生物藥品中無 INN 命名的酌情處理。
5. 藥品的英文名應盡量采用世界衛生組織編訂的國際非專利藥名(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 ,簡稱 INN ); INN 沒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適的英文名稱。
6. 對於沿用已久的藥名,如必須改動,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
7. 藥名後附註的類別,是根據主要藥理作用或藥物的作用機理或學科劃分的,或者直接從 INN 劃分的類別翻譯的,僅供參考。
8. 藥品通用名不采用藥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藥品的通用名(包括 INN )及其專用詞幹的英文及中文譯名也均不得做為商品名或用以組成商品名,用於商標註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藥品通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