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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消防要求標準

法律分析:

1、先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工商所登記名稱,記住這只是登記壹個名稱,還沒到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時候。因為在領取工商執照之前,必須先到轄區內的環保部門和衛生監督所申領排汙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2、排汙許可證的申領:到轄區環保局辦證處申請,受理後工作人員會上門去檢查指導。 領取排汙許可證的兩個必須條件是:樓上不能有居民住宅;汙水要能納入市政汙水管道。根據營業面積的大小來決定裝何種抽油煙機,環保沒有認可過的抽油煙機不行。在決定租下壹個店面或是裝修之前,最好向環保部門咨詢壹下。有的店主在開店裝修時,排煙口或廚房的窗口正好對準了後面的住戶,即使管理部門壹時不知,後面的居民還是會去投訴,最後往往得再花錢調整。

3、衛生許可證的申領:找到轄區內的衛生監督所申請受理,接著要讓餐館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在檢查和培訓合格的前提下,主要看以下幾方面:壹是衛生設施是否完備,主要指消毒、清洗設施;二是加工場所和營業場所面積比例是否達到。不同地段的餐館,比例要求會不壹樣,事先咨詢還是必要的。

4、工商營業執照:拿到這兩個證後,就可以憑這兩個證及相應的房屋租賃證明、身份證,去工商所申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了。按照規定,在開業之前,還需要向消防部門進行消防申批,申領消防安全許可證,這需要在裝修的時候就向所在轄區申請。

5、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要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地稅稅務登記號。帶上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還有經營者的身份證。個體工商戶開的小餐館,要交5%的營業稅。另外需交城建稅、教育附加稅,稅額是營業稅的11%,還有壹部分其他的稅額,所占份額非常小。

法律依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範,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壹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2] 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壹配送單據臺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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