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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罪名: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使用鹽酸克侖特(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3、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上所述,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有以上三大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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