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口管制是美國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手段建立的壹系列審查、限制和控制機制,通過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地防止符合條件的本國商品或技術流向或擴散到目標國家,以維護國家的安全、外交和經濟利益,包括軍品管制和兩用物品管制。它包括軍品管制和軍民兩用產品管制兩個體系。
1.軍品管制
軍品出口管制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及其實施條例《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AECA 是美國政府對用於軍事或國防目的的設備、特殊物品和技術(以下簡稱 "軍品")的出口管制。
目前,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防部負責美國的軍事管制,ITAR規定了對軍事物品的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向外國國民發布軍事技術數據、國防服務活動以及涉及被禁止國家和不合格對象的活動的管制。美國國防部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通過軍品管制清單(USML)制定了壹份特定受控軍品清單,主要包括飛機、軍艦、導彈、槍支和其他產品。這些產品通常與大多數企業無關,僅適用於與軍工產品相關的企業。
ITAR 不僅適用於美國實體,還要求非美國實體也不得直接協助或利用美國實體從事違反出口管制的活動,否則將受到處罰。
2.軍民兩用產品管制
美國軍民兩用產品出口管制的法律體系包括《出口管理法》(EAA)和《出口管理條例》(EAR),前者已不再有效,後者適用於出口、再出口和 "視為 "出口或再出口。EAR 適用於 "受 EAR 限制 "的商業或兩用物品、軟件和技術(以下統稱為 "產品")的出口、再出口和 "視為 "出口或再出口。
《出口管制條例》目前主要在四個方面實施出口管制:產品、國家、對象和用途。[
"受《出口管制條例》管制 "的產品不僅包括所有位於美國或原產於美國的產品,還包括含有超過特定比例的受控美國來源部件的非美國產品,以及直接使用美國技術或軟件生產的 "直接產品"。
《出口管制條例》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受管制產品向各國的出口,由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管理的《商業管制清單》(CCL)為每種受管制產品確定了出口管制分類號(ECCN)。壹個物品的 ECCN 標明了 "管制原因",並與商業國別表 (CCC) 相互參照,以確定向特定國家出口該物品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特定物品的 ECCN 通常會註明適用的許可證例外情況。除壹般國家許可證限制外,EAR 還禁止向受全面禁運的國家或地區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受管制物品,包括伊朗、朝鮮、敘利亞、古巴和克裏米亞。
對於實體,《出口管制條例》禁止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向被拒人員名單、實體名單或未經核實名單上的實體或個人出口或再出口任何 "受《出口管制條例》管轄 "的產品。"
此外。
此外,EAR 還限制出口、再出口或出口、再出口任何與被禁最終用途相關的物品,例如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化學和生物目的以及海上核驅動裝置的物品。EAR 禁止某些受管制物品[3] 在中國、俄羅斯或委內瑞拉全部或部分用於 "軍事最終用途",或出口或再出口給俄羅斯或委內瑞拉的 "軍事最終用戶"。壹般情況下,"拒絕推定 "適用於這些事項的許可證申請,並且不存在許可證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