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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店銷售假藥處罰流程是什麽?

壹、關於藥店銷售假藥處罰流程是什麽? 1、 立案 :對於日常監督檢查,群眾來信來訪及交辦.轉辦中發現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 證據 、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並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調查時應出具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並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對調查結果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在作出 行政處罰 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以及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7、執行:依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 強制執行 。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我國《 刑法 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綜上所述,藥店銷售假藥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是由藥監局執行的,立案後展開調查,審查結束後出具行政處罰書,並用適當方式送達。我國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藥店作為單位,會被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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