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付及轉外自理費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診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範圍且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醫療補助報銷後的自付及轉外自理費用(含按規定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的費用)。
2.藥品及部分材料自費費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診療期間,在醫保定點的就診醫院發生的合理治療所需的藥品自費費用(國家醫保目錄內超過限定範圍的藥品費用、國家醫保目錄外藥品費用,不含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費用)和血液透析器、血液濾過器、人工關節材料自費費用。
3.高額外購自費藥品費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專科醫生診斷需使用《越惠保高額外購自費藥品目錄》範圍中的藥品,且符合《越惠保高額外購自費藥品目錄》中對應藥品適應癥限制範圍,開具處方後,在指定藥店購買《越惠保高額外購自費藥品目錄》中的自費藥品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