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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勞動保護條例

瀘州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相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通過當地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氣溫以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為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

第五條 建立高溫天氣監測預警預報制度。

市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負責高溫天氣的適時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高溫天氣預警信號分為橙色和紅色,其中日最高氣溫38℃以上為橙色,40℃以上為紅色。

電視、廣播等媒體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相關高溫天氣及時氣象信息和預警預報,及時準確播發高溫天氣氣象信息。電視媒體應當在電視屏幕上顯示高溫天氣預警標識。並不得刪除高溫天氣及時氣象信息和預警預報信息。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高溫天氣期間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降溫和急救知識教育,提高勞動者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八條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8℃以下(不含38℃)為壹般高溫天氣時,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保證防暑降溫設備、器材正常運行。

第九條 日最高氣溫達到38℃以上、40℃以下(不含40℃)為中度高溫天氣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對高溫環境下作業和需要長時間在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並避免在高溫時段露天作業。

第十條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高溫天氣強度,用人單位通過采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8℃(不含38℃)的,應當停止工作。因生產工藝需要不能停止工作的,高溫時段中午12:00至下午16:00應當停止工作。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作業的,應當暫停高溫期間露天作業。

第十壹條 搶險救災需要或者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8℃(不含38℃)的,其工作時間安排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高溫和中度高溫天氣下停止工作或者縮短工作時間,不得扣減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可以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適當提高高溫天氣工資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天6-10元。

第十四條 每年5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露天作業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免費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加強對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置高溫天氣休息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在工作區域內或者離工作場所不遠處,並隔離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

(二)配備涼棚、座椅、風扇等防暑降溫基本設施,備有清涼飲料和防暑降溫常用藥品;有條件的可以增設空調、噴霧風扇和淋浴設施;

(三)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因地制宜設置。p>

(三)通風良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患有心、肺、血管疾病,頑固性高血壓、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宜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或者在室內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崗位的,應當采取應對突發疾病的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合理調整工作、休息時間或者調整有關工作場所、工作崗位的安排。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配備相應的專(兼)職防暑降溫人員。

勞動者發生中暑時,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病情嚴重的,應當送醫院救治。

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向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中暑死亡或者在中暑後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壹條建立中暑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中暑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調查分析原因,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刪除或者變更高溫天氣及時氣象信息或者預警預報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氣象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造成勞動者健康嚴重損害或者傷亡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下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以及在每年5月至9月期間未向從事露天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免費提供清涼飲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對用人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數中除已標明的 "以上"、"以下 "攝氏度(℃)外,均包括 "以上"、"以下 "攝氏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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