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醫保定點醫院變更手續,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市民可以隨時更換醫保。新農合參保人員統壹後,可以使用社保卡。新生兒投保前,費用先墊付,後報銷。超重者可二次報銷。市民每年只能更換壹次自己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具體來說,今後職工可以向單位申請變更,退休人員和有醫保的居民可以向街道、社區或參保部門申請變更定點醫療機構。有關部門表示,本市初步準備今年年底根據醫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劃出報銷線。對於年度醫療費用超過壹定金額的被保險人,設定壹個報銷比例,對其醫療費用進行第二次報銷。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選擇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1.參保人員可自由選擇在全市各定點醫院普通門診購藥,在全市各定點零售藥店刷卡即時結算。
2、參保人員在區縣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全市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可自由選擇。在本市所在非參保區縣(自治縣)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報參保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備案的,住院起付線提高5%,報銷比例降低5%。
3、參保人員在市外突發疾病需在異地臨時治療的,應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急危重癥搶救除外)。參保職工應在入院後3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單位報到,相關單位應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參保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外診登記手續;個體勞動者醫療保險參保人應當自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參保地、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縣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4、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在市外安置或單位長期駐紮在市外的職工,應由本人申請,經參保地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當地確定三家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壹、二、三級醫療機構各1。
5.對在本市非參保地居住或長期在本市非參保地工作的人員,由本人申請,經參保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定點機構同意,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選擇1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就醫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實時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