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沒有包裝、超過有效期等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