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藥品管理法》第34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非法渠道購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壹是“刷卡”,有藥店從醫院或其他藥店刷醫保卡購回藥品後再進行銷售。 二是“***進”,為得到返點或優惠價格,幾家藥店聯合從批發商處購進藥品,然後再分配銷售,發票只開給壹家藥店。 三是“調換”,有藥店從患者手中調換其未用完的藥品。
二、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雖然大部分藥店能夠嚴格執行法規規定,但少數藥店為節約成本,藥師長期不在崗,不少是“掛名”藥師。《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對此加重了處罰,第41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沒有專職從事藥品質量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10000元罰款。
三、超範圍銷售器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二、三類醫療器械必須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但藥店無證、超範圍甚至違規銷售註射器、輸液器的情況時有發生。
四、藥械虛假廣告藥械虛假廣告主要集中在城區藥店,涉及產品五花八門,以康復器材為例,涵蓋了人體各部位。這類產品基本無產品註冊證,大多以藥店、專賣店為銷售平臺,輔以密集廣告和宣傳單進行宣傳。主要產品有:藥磁鞋、太空磁納米能量褲頭、抗骨神針(醫用固定帶)、地核電磁被、磁療胸罩、口罩、內衣等。
五、銷售暫停銷售的品種對於虛假宣傳的藥品,情節嚴重的,各省級藥監部門會采取暫停其在本省銷售的措施。各藥品經營企業應經常上專業網站瀏覽相關信息,掌握最新動態。但極少數藥店在收到暫停銷售的通知後,仍然宣傳銷售已暫停銷售的藥品。
六、擅自處理問題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但實際執行情況卻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有的藥店怕麻煩,擅自退貨;有的藥店擅自與廠家聯系索賠事宜,索賠未果才會向藥監部門舉報。
七、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縱觀全國藥品零售市場,針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許多地區執行得較好,而許多中小城市執行乏力。究其原因,壹是藥店執行意識不強,患者來藥店購藥,根本不問其是否有處方,更談不上有藥師指導用藥;二是查處不夠嚴格。隨著醫藥市場的發展和規範,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現象必須得到糾正,才能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八、銷售憑證使用不規範銷售憑證的使用涉及兩方面內容:壹是在購進藥品時應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的銷售憑證;二是在向患者銷售藥品時應開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內容包括銷售單位、藥品名稱、生產單位、批號、價格、數量等,銷售憑證留存應不少於3年。開具銷售憑證既是對患者負責,也是對藥店的保護措施,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藥調包。
九、審核驗收不夠嚴格審核驗收是藥店經營的法定動作,《藥品管理法》第17、18條對此有具體規定,但不少藥店在經營過程中沒嚴格按規定執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購進藥品時未按規定索取供貨方的資質材料;二是藥品驗收流於形式,有的藥店只核對數量,不按規定核對批號、廠家等信息,有的業務員利用此空子,將真藥調包。藥店購進的所有產品都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2008739號文件要求驗收登記,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銷售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開具銷售憑證。
十、非藥品冒充藥品非藥品冒充藥品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4種情形:壹是名稱與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二是包裝與藥品包裝相似;三是在標簽、說明書或者廣告上宣稱具有功能主治或藥用療效;四是隨意添加藥物成分。目前,不少藥店仍有不少非藥冒充藥品的產品,品種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