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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的主要作用與意義

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

壹、醫保的性質決定醫改的性質,醫保的保險屬性決定了醫改必須引入市場機制;

二、醫保是醫療服務價格機制形成的基礎,醫改中必須堅持充分發揮醫保的談判功能;

三、醫保為醫改提供物質基礎,必須保持醫保基金的可持續性。

醫保為醫改奠定物質基礎,首先強調的是物質基礎的合理性,要堅決反對對醫保物質基礎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強調的是醫保的物質基礎性作用要可持續,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強醫保的物質基礎。值得註意的是,醫保的基礎性作用不等於兜底責任。

自從《“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首次明確提出“充分發揮全民基本醫保的基礎性作用”“醫保的基礎性作用”在政策文件中多次出現,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工作總結和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43號)、《關於積極推動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6〕56號)、《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壹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幹意見》等均提出要發揮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

全民醫保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壹項重要制度安排,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醫藥衛生體制的重要內容,所以無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還是在推進“健康中國”戰略中,都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和基礎性作用(王東進,2015)。但是如何發揮基礎性作用,理論與實踐中眾說紛紜,其中不乏誤解之處。本文旨在修正相關的錯誤認識,並提出對醫保在醫改中基礎性作用的三大見解。

醫保的性質決定醫改的性質

我國現代醫療保險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社會保險,不是社會福利。《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明確提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要“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而互助***濟、分散風險正是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因此,從概念上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應是保險制度而不是福利制度。《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也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醫保的性質決定了醫改的性質,醫保的方向決定了醫改的方向。醫保的保險屬性決定了醫改必須引入市場機制,要充分發揮市場在醫療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不能走計劃經濟回頭路。我們強調鼓勵和允許各地對醫改進行積極探索,但所有探索都不能動搖醫保保險屬性的基本前提,都不能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醫改實踐中曾出現過第三方付費與“壹手托兩家”的爭論,其實質是選擇市場機制還是計劃經濟模式。發揮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就是要充分發揮第三方付費機制的作用,而不是“壹手托兩家”。有人或許會對此提出疑問,認為新醫改方案中提出了“強化政府責任與投入”的要求,強化第三方付費機制是否與“強化政府責任與投入”的要求相違背呢?第三方付費並不是否定政府責任,而是強調應該通過引入市場機制,通過第三方付費的方式補貼醫療保險的需求方,而壹手托兩家,通過直接補貼醫療機構,讓醫療機構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則是走計劃經濟老路。

醫保是形成醫療服務、藥品價格機制的基礎

在醫療領域,醫療服務、藥品價格機制應該由買賣雙方相互談判形成,而不是由政府拍腦袋決定。充分發揮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就是要充分發揮醫保作為需求方代表的談判功能,通過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廠商等談判,為合理的醫療服務、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奠定基礎。

談判功能是醫保的基本功能之壹。從理論上講,醫保作為需求大戶,應該具有較強的談判能力和威懾力,能夠起到有效規範和約束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廠商行為的作用。但實踐中,醫保的談判功能未能發揮作用。原因有很多,如當前醫保經辦機構與醫保行政主管部門管辦不分,醫保經辦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缺乏主動搜索相關醫療信息控制醫療費用的動力。但根本原因在於醫療服務、藥品價格不是由買賣雙方相互談判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定價決定的。作為需求大戶的醫保,未能參與到醫療服務、藥品價格的形成過程中。

充分發揮醫保的基礎性作用,必須堅持發揮醫保的談判功能,加強醫保談判實力和談判能力建設。為此,必須要:(1)改變職工醫保、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各自為戰的局面,加大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整合力度,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的整體效能。(2)積極推進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保經辦機構與醫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辦分開”,強化醫療領域相關市場主體的獨立法人地位,強化獨立法人自負盈虧的約束機制。醫保機構只有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強調醫保機構的控費責任才能不會成為壹句空話,醫保機構也才有動力主動的搜集相關信息,約束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廠商的行為,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3)改變醫療服務、藥品的政府定價機制,改變過去買單方與點菜方分離的狀態,積極探索醫保機構直接參與醫療服務、藥品定價的談判模式,形成醫保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廠商談判決定的價格形成機制。

醫保為醫改提供物質基礎

醫保為醫改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據相關資料顯示,2011年,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已達6140億元,參保人員的醫療總費用占醫療機構全部業務收入的60%-70%,部分地區甚至高達90%(王東進,2012)。醫保基金已經成為醫療機構的最大付費方。醫療保險的運行狀況和醫療保險基金的穩健性,直接關系醫改成敗,影響醫改方向。如果醫療保險基金出現崩盤的危險,整個醫改就會停頓,甚至會走回頭路。因此,發揮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就是要確保醫保基金穩定運行,保證基金不出險。

實踐中,有種錯誤觀點認為醫改之所以不成功,是因為醫保的物質基礎不牢;醫改要取得成功,就要築牢醫保的物質基礎,提高醫保的報銷比例。事實上,醫保的報銷比例已經達到70%-80%,部分地區甚至高達90%。過高的報銷比例已經嚴重影響醫保基金安全,醫保基金結余不足或當期收不抵支的現象已經越來越嚴重,這對醫保健康可持續產生嚴重影響。

還有種錯誤觀點認為,為推進分級診療,應該進壹步改革醫保付費機制,提高基層就診時醫保的報銷比例。事實上,分級診療制度壹直未能建立,其根本在於醫療資源配置出現問題,行政對醫療資源的管控導致醫療機構大的越來越大、強的越來越強。如在衛計委嚴令限制醫院病床數量的情況下,號稱全球最大醫院的鄭大壹附院今年仍新增了3000張床位。行政管控的結果是基層醫療機構逐漸被掏空。中央層面壹直在強調強基層,但基層依然羸弱、沒有好醫生。這不是因為醫保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支持不夠,而是因為行政的過度管控,多點執業、管辦分開壹直沒有做好。

醫保為醫改奠定物質基礎,首先強調的是物質基礎的合理性,要堅決反對對醫保物質基礎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強調的是醫保的物質基礎性作用要可持續,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強醫保的物質基礎。為此,壹要確定合理的報銷比例,考慮到保險與激勵的矛盾,國際經驗表明75%的報銷比例能夠較好地協調保險與激勵的關系;二要設計合理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費用支付方式,要認識到醫保的基礎性作用,不等於醫保的無限責任,醫保不能也沒有能力承擔所有醫療費用。

醫保的性質決定醫改的性質

實踐中,有種觀點把基礎性作用與兜底責任混為壹談,認為應該強化醫保的兜底責任,尤其是在因病致貧問題上,應該進壹步提高醫保報銷比例、降低醫保的起付線、提高最高支付限額,建立大病保險制度解決大病導致的因病致貧問題。基本醫療保險是保險而不是救助或福利,是壹種分散疾病帶來的財務損失風險的機制,而不是消除貧困的制度。基本醫療保險講責任分擔,即個人在籌資和醫療費用上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使參保人有節約醫保基金的經濟動力。設置醫保的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就是落實責任分擔的具體政策措施。而且,起付標準不是越低越好,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也不是越高越好,否則,難免會失去節約基金資源的動力,甚至導致浪費。

基礎性作用與兜底責任不同,不能混為壹談。雖然保基本和兜底線通常壹起使用,但二者屬於不同的範疇:保基本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範疇,兜底線屬於醫療救助的範疇;基本醫療保險只能夠保基本,不能也沒有能力兜底線。現實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大量出現,原因不在於基本醫療保險保基本功能沒有發揮好,而是醫療救助兜底線能力不強。民政部門管理的醫療救助項目,本應承擔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兜底責任。然而,財政投入杯水車薪,使得這種兜底功能遠遠未能發揮出來。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政府應該加大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兜底線能力建設,而非壹味強調醫療保險的保基本作用。

總之,正確理解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要求既不能貶低該作用,也不能誇大該作用,更不能在爭權時貶低醫保的基礎性作用,在諉責時刻意誇大醫保基礎性作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誇大醫保基礎性作用的傾向。以分級診療為例,有種觀點把分級診療制度沒有建立歸結為醫保的基礎性作用沒有發揮好,歸結為醫保的指揮棒沒有發揮作用。實際上,醫保的指揮棒能夠發揮作用,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有密切的關系,取決於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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