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以報銷,但要求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擴展資料
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六條 在壹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壹)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壹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壹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百度百科 -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