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對其販賣毒品的行為是知情的,那麽涉嫌販賣毒品罪的***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交易行為不知情的不認為是犯罪。本案是否構成犯罪,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及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成立.量刑要結合當事人犯罪動機和本案對社會的危害性大小,以及當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和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但最終要落實在證據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