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預防為主,養防結合,防重於治”的原則,防止獺兔疫病發生,提高經濟效益。
2、兔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並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3、規模兔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兔場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
6、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後,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二、用藥制度
(壹)、用藥原則:
1、盡量減少用藥,確需用藥,獸醫指導。
2、建立進貨臺帳記錄,確保采購藥品質量合格。
3、所用獸藥全部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
4、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和國獸藥規範》、《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定》及相關規定。
5、所用獸藥標簽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獸藥使用應符合規範
1、按規定使用允許使用的藥物。
a、遵守規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劑量、療程、註意事項。
b、遵守休藥期、棄蛋期、奶廢棄期的規定。
c、註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違禁藥物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變作用的獸藥。
a、禁止使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化合物清單》。
b、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獸藥(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或已被淘汰的獸藥。
c、禁止使用標準、法規中禁用的藥物。
3、允許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畜舍和器具進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類消毒劑。獸藥使用準則中附錄A 中未規定休藥期的品種應遵守肉不少於28天的規定。
三、衛生消毒制度:
1、兔場內禁止外界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兔場大門口設消毒池,每周更換消毒藥物,飼料和排泄物運輸車輛進出必須走消毒池;
2、兔場消毒更衣室內安裝紫外線燈或其它消毒設備,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紫外線燈等消毒15分鐘以上,更換鞋和衣帽,方可進入生產區。
3、搞好場區內環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
4、生產區每周應進行壹次徹底消毒,特殊情況下增加消毒次數,選用燒堿、復合酚、氯制劑等藥物進行噴霧消毒,每月更換壹次消毒藥物。
5、醫療器械(註射器、針頭、手術剪等)用後要及時清洗和消毒。
6、飼養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勤換、勤洗工作服,膠鞋等。飼養用具要做到專欄專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動物均不準銷售和食用,必須深埋或焚燒處理。
8、發生疫情時,按有關部門的技術要求做好無害化處理。
四、免疫制度:
1、兔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類保管,合理儲存,保證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現破損或物理性狀改變的嚴禁使用。使用前,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按照規定劑量和使用方法進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嚴格消毒,更換針頭,以免交叉感染,出現免疫反應時要及時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記工作,註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疫苗生產期、有效期、免疫劑量等。
五、無害化處理制度
(壹)、本場生產所產生的病死畜(禽)、糞便汙水和其它廢棄物嚴格按照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三)、無害化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汙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四)、無害化處理的方式壹般為高溫、深埋和銷毀。
(五)、本場選擇的害化處理場所在飼養場附近,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
(六)、對汙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物品,也噴灑消毒劑後與屍體***同深埋。
(七)、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采用焚燒處理。焚燒時應符合環境要求。
六、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汙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屍體完整的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責任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七、養殖檔案
(壹)、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兔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種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兔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兔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應當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飼養種兔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生兔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兔2年,種兔長期保存。
八、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生兔在本縣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東平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生兔遷移出縣外,應將生兔運至指定地點,向東平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並取得《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宰自食生兔,在屠宰前向東平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公、母兔,在引進前須向東平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並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引入。引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生兔,在引進前須向東平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