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條件
申請生產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1、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設施;
3、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