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政府采購在全國範圍內都應當要嚴格遵守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可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的地區,卻不能完全對外“敞開”其政府采購市場,采取或默認各種地方性的保護措施,變相地搞地區封鎖,有意排斥外地供應商的介入等等,嚴重地阻礙了全國性政府采購大市場的形成和健康發展,對此,我們必須要采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打破各種形形式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壹是要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提高政策制定的公平合理性,以打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政府采購是壹塊極易誘人的大蛋糕,“各路”供應商對其垂涎欲滴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對此,為了能讓這塊蛋糕“留在”本地,並讓當地的供應商獨自享用,少數地方政府雖不敢明目張膽地出面幫助本地供應商壟斷政府采購市場,但卻出臺了壹些“有空可鉆”的土政策,變相地封鎖了地方利益,達到其“肥水不外流”的目的。如,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的情況下,優先錄用本地的供應商,可是這“同等”的條件究竟應由誰來“界定”才合情合理呢,事實上,也還是由“當地”的評審小組說了算,因為其他人是無法參與到采購評審活動中去的;再如,在工程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中,他們還規定,優先錄用那些能夠使用當地原、輔材料的供應商,諸如當地生產的水泥、鋼筋等等;甚至於有的地方更加赤裸裸地指定要采購地方產品等等。對此,只有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切實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特別是對涉及政府采購方面的地方政策規定,其“設定”的依據、目的和要求等等,都必須要向社會全面公示,以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充分提高政策制定的公平合理性和公開透明度,而對各種未經公開發布的地方政策規定,則不得作為評標依據,只有這樣,才能杜絕地方政府從“政策”上保護地方供應商利益的不規範、不公平行為。 二是要嚴格“依法行政”,推行“執法監督責任制”,以打破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采購監管上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營造壹個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采購行為、保護任何壹個采購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是每個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的***同職責,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卻有壹些地方的采購監管部門,他們監管職責的實施卻是“內、外”有別,或另有企圖,有的在處理供應商的投訴時,有意地偏袒於本地供應商或其他當事人,導致外地供應商的投訴難以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有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對其“轄區”內采購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欺行霸市”、“排斥趕外”等等行為經常發生,而對這些不法行為,有的地方采購監管部門是“睜壹只眼,閉壹只眼”,聽之任之;有的是“虛張打擊之勢”,不出任何實招,僅做花樣子;有的簡直就沒有任何舉措和動靜,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等等。這就有意滋長了這些“土霸王”的囂張氣焰,導致政府采購活動在“采購監管上”變相地形成了地方保護傘。面對如此“惡劣、復雜”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外地供應商的正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他們又怎麽“敢”前去參與投標活動呢。對此,要切實保障所有采購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凈化采購市場秩序,就必須要使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能夠真正承擔起“依法行政”的職責,建立起執法崗位責任制,誰執法監督,誰就負責其效果,同時承擔其責任,凡監管不力,工作失職的執法人員必須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以切實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真正落實到實處,對違法亂紀的工作人員要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對供應商“特殊資格”條款的“設置”實行“聽證制”,公開評議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所需“特殊”資格條件的合理性,以打破采購人變相以各種不合理的條件暗助本地供應商而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政府采購法》雖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所必備的資格條件,但也同時賦予給采購人可以以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參與投標活動的“特別”條件。面對如此“靈活”的法律條款,就有不少地方的采購人鉆空子、做套子,以使本地供應商能夠增強其“中標”機會,其中,比較普遍的做法就是要求潛在的投標供應商能夠在事後服務上必須具有詳細、周到的保障措施和能力,如,有的要求供應商能在當地有保修機構、有培訓點,以便隨叫隨到等等,這對本地供應商來說,就輕而易舉,優勢十分明顯,而對壹些外地的供應商來說,有的就難以做到,他們不至於為了某壹宗采購業務而在那裏設立壹個維修站或培訓服務點等等,從而,不少的外地供應商就只得主動放棄其參與有類似“特殊”資格條件的投標活動,這就變相地排斥了外地供應商。因此,對凡是超出《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的供應商必備資格條件的“特定條件”,都必須要先行舉辦有采購監管機構、采購人、采購操作機構等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以討論其“特定條件”的設定是否規範合理、是否公開透明等等,這就能確保所有的供應商,無論是本地的,還是外地的,都能公平、統壹“門檻”,也只有這樣做,才能打破采購人以不合理的條件變相地排斥外地供應商的介入。 四是要明確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責任”,充分提高信息發布的透明度,以打破政府采購操作機構在信息發布上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實際工作中,正是由於人們對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責任主體明確得不夠具體,如,有人認為,采購人是采購活動的主體,理應對采購信息的公開工作負責;也有人認為,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操作的實施主體,應該負有對相關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義務;還有人認為,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主體,應當承擔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責任等等,這些對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義務主體不清、崗位職責不明等等因素,直接弱化了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力度,導致了不少的方面,特別是壹些集中采購機構,就變相利用人們對信息發布責任主體不清的機會,有意隱瞞或封鎖其采購信息,以達到其保護當地供應商的目的。對此,為了加強信息管理,明確工作責任,促進采購信息的公開發布,就必須要嚴格落實集中采購機構在代理采購過程中的信息發布責任,因為《政府采購法》也明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有責任和義務要將其代理采購的招標和中標公告等及時對外公開公布,對此,凡暗箱操作的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要嚴肅追究其責任,直至取消其機構的代理采購職能,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促進采購信息的公開,打破集中采購機構制造的形形式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五是要嚴格凈化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欺行霸市”行為,以打破供應商“串通壹氣、聯合排外”而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地方的供應商為了達到他們***同壟斷和分享當地政府采購市場的目的,就相互訂立攻守同盟或串通壹氣,***同排斥外地供應商的介入,有的找岔子、挑毛病貶低外地供應商提供的商品質量;有的恐嚇外地供應商,使其主動放棄中標或成交資格;而大量的,更為普遍的則是以不正當的“低價搶標”手段來抵制外地商,這種“低價搶標”的作弊方法是,大家先拉開投標的檔距,***同低價圍標,在低價搶標後,再以種種理由,依次放棄最低價中標、次低價中價等等,直至接近外地商所投的標價為止,這樣,他們既無風險地擡高了中標價,保證了較高的利潤水平,又變相地排斥了外地商中標的機會,“牢牢”地控制了本地的采購市場。舉例來說,若從低到高的投標報價為A、B、C、D、E、F等等,其中,D和F為外地商的報價,其他為本地商,那麽,按理,在沒有其他特殊的情況下,本地的供應商A應當中標,可這些本地商卻找借口,讓A、B都放棄中標,而讓接近外地商報價D的本地商C中標,這樣,既使中標價從A擡高到了C,又排斥了外地商D和F的中標機會,真可謂是壹箭雙雕。面對當地供應商如此地保護和壟斷當地的競爭市場,各地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只有采取嚴厲的打擊措施,嚴懲欺外、排外行為,才能打破這種壟斷性的競爭行為,才能消滅這種由當地供應商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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