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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藥國家談判進了醫保,之後的仿制藥算進入醫保嗎

壹、醫保

醫保指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36種談判藥品仿制藥納入北京市醫保報銷範圍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通知,將36種談判藥品的仿制藥納入本市醫保報銷範圍,並對支付標準作出明確。

去年7月,人社部發文將36種談判藥品納入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乙類範圍,並同步確定了這些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

36種藥品中包括31個西藥和5個中成藥。西藥中有15個是腫瘤治療藥,涉及肺癌、胃癌、乳腺癌、結直腸癌、淋巴瘤、骨髓瘤等常見癌種,包括了社會關註、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曲妥珠單抗、利妥昔單抗、硼替佐米、**度胺等腫瘤靶向藥,還有5個藥品是心血管病用藥,如治療急性冠脈綜合征的**瑞洛、治療急性心梗的重組人**酶原等;其他的藥品分別是腎病、眼科、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以及罕見病用藥。中成藥中有3個是腫瘤藥,另外兩個是心腦血管用藥。通過談判,與2016年平均零售價相比,這36種藥品的價格平均降幅達到44%,最高的達到70%。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印發通知,將上述36種談判藥品的仿制藥納入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範圍。對於支付標準,仿制藥規格與談判藥品壹致的,支付標準暫按仿制藥實際市場銷售價格執行,但不得超過相應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仿制藥規格與談判藥不壹致的,支付標準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藥品差比價規則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452號)計算。如計算後的支付標準高於仿制藥實際市場銷售價格,以仿制藥實際市場銷售價格為支付標準。

此通知下發後,全市各定點醫藥機構即可根據臨床治療用藥需求,及時配備談判藥品仿制藥,並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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