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2、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3、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4、麻醉藥品註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濫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精神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常用的麻醉藥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麻醉藥品正常使用有利健康。但部分麻醉藥品連續濫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使用和貯存應嚴格管理。麻醉藥品並非毒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國家食藥監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