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帶,頭膏、沐浴露、牙膏是限量攜帶的物品,加壹起的總量不能超過1升。
乘機限制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的種類:
1、液體飲品:如礦泉水、茶水、碳酸飲料、牛奶、酸奶、果汁等;
2、洗漱化妝用品:如牙膏、洗發水、沐浴露、潤膚露、剃須泡沫;
3、凝膠用品:定型水、啫喱水等;
4、藥品:如眼藥水、口服或外用藥液、噴劑等;
5、液態食品:甜面醬、瓶裝罐裝罐頭等食品;
6、氣霧劑:噴霧液。
擴展資料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壹)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中國民用航空局-安檢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