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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件規章的決定》和關於《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等7件規章廢止的決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有關罰款需經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規定已經海南省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等16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由省法制局重新編印,並向社會發布。

阮崇武省長

1997年12月31日

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壹)拒絕勞動衛生監督監測的;

(二)未經預防性體檢招用新工人或者未經定期體檢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以及無《健康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三)無《健康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四)無《健康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三)不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的;

(四)不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或者謊報監測結果的;

(五)無《崗位健康培訓合格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六)不按照規定建立勞動健康檔案和接觸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1)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者職業性傳染病疫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作業環境條件惡劣,連續兩年發生慢性職業病連續兩年慢性職業病發病率超過2/100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勞動衛生防護設施項目,設計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竣工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或者主體工程未經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而投入使用的。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勞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刪除《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 "的規定:"非法刻制的社會團體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繳。非法刻制印章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後面的規定依次遞進。

III.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修改為

"超過期限拒不執行前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對死者的喪事承辦人處以1000元罰款,追回已支付的喪葬費用,並繼續執行壹段時間;對逾期仍拒不執行規定的,強行平毀所葬墳墓,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36條修改如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挖掘、毀壞受保護的墳墓、墓地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按每挖掘、毀壞壹座墳墓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合法證明私自經營基地的,或者非法出租、轉讓、買賣、變相買賣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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