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達不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壹條【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 違反國家有關煙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3.三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兩年內因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4.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3)外匯非法買賣,如反向買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並存在下列情形之壹:(1)曾因非法買賣外匯罪被刑事追究的;(二)兩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受到行政處罰的;(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以非法手段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4.通過中介買入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種,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4.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以及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五)非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份,單位非法經營報紙、期刊50000份或者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0份;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受到兩次以上處罰,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的。(六)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傳出業務金額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3.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有償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有償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八)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機等無線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生產、銷售三套以上無線電設備的;2.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以及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九)以向他人提供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錢、積分、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並且還進行過同類非法經營活動的;4.其他嚴重情節。(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違法經營額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1。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2.生產、銷售食用動物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生產、銷售含有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3 .違反國家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十壹)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超出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按實際年利率36%以上,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貸款累計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貸款累計數額在壹千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累計數額在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累計數額在400萬元以上;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數量在50個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在150個以上的;4.導致借款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5.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兩年內因違法放貸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2)以實際年利率72%以上進行非法借貸十次以上的。黑惡勢力非法放貸,按照65438項+0、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認定。同時,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40%的相應金額、數量標準確定。(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受到兩次以上違法經營行政處罰並從事同類違法經營活動的;4.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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