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抗辯:
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被告對起訴狀中提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申辯和反駁。
通過答辯,可以充分闡述被申請人的觀點和意見,從而為在仲裁活動中獲勝提供有利的機會。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述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的,將依法對被告人作出處理或者裁定;就申訴人而言,看了答辯書,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理有據,有理有據,自身存在諸多瑕疵,就會依法申請撤訴,消除不必要的爭議。
勞動仲裁答辯時應註意什麽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在進行辯護時應註意的問題有: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書進行審查,然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向被告送達申訴書副本,並要求被告限期提交答辯書。
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05天內提交答辯狀和相關證據。第三,被告應當就投訴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同時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證據進行反駁,以表明投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合理或者合法。第四,抗辯是被告人的壹項權利,也就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留下來放棄,完全由被告人自己決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也可以選擇答辯方式,如口頭答辯、書面答辯、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仲裁中答辯等。
3、如果被申請人是單位,應當寫明單位全稱,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仲裁申請的送達和仲裁答辯的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