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應制定試驗方案,該方案應由研究者與申辦者***同商定並簽字,報倫理委員會審批後實施。
第十七條 臨床試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試驗題目;
(二)試驗目的,試驗背景,臨床前研究中有臨床意義的發現和與該試驗有關的臨床試驗結果、已知對人體的可能危險與受益,及試驗藥物存在人種差異的可能;
(三)申辦者的名稱和地址,進行試驗的場所,研究者的姓名、資格和地址;
(四)試驗設計的類型,隨機化分組方法及設盲的水平;
(五)受試者的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剔除標準,選擇受試者的步驟,受試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據統計學原理計算要達到試驗預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數;
(七)試驗用藥品的劑型、劑量、給藥途徑、給藥方法、給藥次數、療程和有關合並用藥的規定,以及對包裝和標簽的說明;
(八)擬進行臨床和實驗室檢查的項目、測定的次數和藥代動力學分析等;
(九)試驗用藥品的登記與使用記錄、遞送、分發方式及儲藏條件;
(十)臨床觀察、隨訪和保證受試者依從性的措施;
(十壹)中止臨床試驗的標準,結束臨床試驗的規定;
(十二)療效評定標準,包括評定參數的方法、觀察時間、記錄與分析;
(十三)受試者的編碼、隨機數字表及病例報告表的保存手續;
(十四)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隨訪的方式、時間和轉歸;
(十五)試驗用藥品編碼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緊急情況下破盲的規定;
(十六)統計分析計劃,統計分析數據集的定義和選擇;
(十七)數據管理和數據可溯源性的規定;
(十八)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十九)試驗相關的倫理學;
(二十)臨床試驗預期的進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壹)試驗結束後的隨訪和醫療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擔的職責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十三)參考文獻。
第十八條 臨床試驗中,若確有需要,可以按規定程序對試驗方案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