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在這三種方法中,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
二、折舊年限的估計
在折舊方法確定之後,首先應估計折舊年限。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盡量選擇最低的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企業對於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凈殘值的確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規定下限,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由於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因此,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在估計凈殘值時,應盡量低估,以便相對提高企業的折舊總額,從而使企業在折舊期間少繳納所得稅。伯特咨詢認為,這樣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固定資產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業生產經營前期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後期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從資金時間價值方面來說,企業前期減少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於企業取得了相應的融資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