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質量驗收人員應在辦好審批表手續後視可驗收或驗貨入庫為憑證。
(3)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應按照GSP的規定向供貨方索要有關資料。
(4)藥品驗收人員在驗收首營品種時,應索取同品種、同規格、同批號的檢驗報告並按要求驗收。
(5)應調查了解首營企業和產品的質量保證體系。必要時,質量主管部門要對供貨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和驗證,確保藥品質量。
(6)做好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的記錄,建立檔案。(1)為保證企業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藥品購進質量,把好藥品購進質量關,根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營企業,是指首次與本企業發生藥品供求關系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經營企業。首營品種,是指該企業首次向藥品生產企業購進的藥品,包括藥品的新品種、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
(3)企業應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進行質量審核,確保供貨單位和所經營藥品的合法性。
(4)購進首次經營藥品或與首營企業開展業務關系前,購進人應填寫《首營品種(企業)審批表》,連同所需資料和樣品交質量負責人。
(5)審批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所需的資料:
①首營企業應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的首營企業合法證照復印件;
②與企業有業務聯系的銷售供貨單位,應提供藥品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首營企業質量合格證明,加蓋委托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法人簽字的委托授權書,並註明委托授權範圍和有效期;
③購進首營品種的,應當提供加蓋生產單位原印章的法定許可證復印件、藥品質量標準、藥品生產批準文件、首營品種藥品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實際樣品和批件等資料。
(6)采購人質量負責人填寫《首營品種(企業)審批表》並對相關資料和樣品質量進行審核,報企業負責人審批。
(7)對首營品種和首營企業的主要資料進行審查復核後,對首營企業進行審批,如根據上報資料不能作出準確判斷的,采購人應會同質量負責人對首營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並由質量負責人對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檢查報告,再上報審批。
(8)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必須經質量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業務往來和購進藥品。
(9)質量負責人負責收集 "首營企業審批表 "和 "首營品種審批表 "及報批資料,並建立質量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