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2月29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現予以公布,並將於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65438+2006年2月29日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九月四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經2006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06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以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品德、智力、體質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編輯本段]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毆打兒童,對兒童要有絕對的尊重。禁止溺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履行。
[編輯本段]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或者延長其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和妥善處理在校或者在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未成年學生,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校接受教育並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對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和技術教育、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和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拒絕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編輯本段]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和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社區內的公共互聯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聯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作家、藝術家、科學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國家支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註明註意事項的,應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第四十壹條禁止拐賣、綁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救助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離家出走的流浪乞討人員或者未成年人護送到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孤兒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在辦理收養子女工作中不謀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並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要做好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是免費的;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幼兒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培訓幼兒園、托兒所教師,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教育,並為其創造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編輯本段]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時,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義務教育。
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五十八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透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矯正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預防犯罪行為,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申訴、控告、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告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第六十四條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未成年人遊樂設施,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標註註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照顧未成年人過程中謀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
見《兒童權利公約》。
由NPC常務委員會發布
發布的文件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
發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年6月-01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關系到每個孩子、每個家庭、每個學校,也關系到整個民族的未來。教育最重要的任務是培養全面文明的人。讓孩子學會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學習知識,如何尊重和善待生命,如何遵守規則和秩序,如何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未成年人也是壹個特殊的群體,其獨特之處在於他們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心理上,他們正處於從無知到有知,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期,心理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和侵襲;另壹方面,在人的壹生中,總會有對立的力量在起作用。人性中的正與邪、真與假、善與惡、美與醜、光彩與醜陋交織在壹起,影響著每壹個人,尤其是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觀和世界觀的未成年人。這就更需要我們的法制教育采取多種多樣、生動有效的方式,將法制觀念根植於萌芽期孩子的心中。如何服務和保護青少年也是我們需要面對的社會問題。因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家庭、學校和全體公民都應積極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這種保護的具體體現。
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於2007年實施;
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2007年6月1日實施。
商報訊(記者李瀟瀟、王宏偉通訊員郭格瑪寬寬)6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實施。鄭州市公安局法制辦的民警專程來到鄭州師範學院附屬小學,給孩子們上了壹課,讓他們知道6月1日起將有哪些新的權利。
學校不得非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耐心教育和幫助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承擔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
鑒於中小學生學習負擔日益加重,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無特殊情況,學校不得延長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未成年學生有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老師再罵“笨”就要受罰了。
“傻”和“妳這麽傻還活著幹嘛?”從6月1起,老師再這樣罵學生就違法了。
老師脫口而出的辱罵之詞,是很多受虐兒童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針對這種現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違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
老師不能在學校吸煙。
如果看到老師在校園吸煙,學生可以從6月1日起放心戒煙。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緊急情況下先救未成年人。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制度,遇有突發事件,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家長外出要委托“代課家長”。
為防止父母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新《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
父母不應該偷看孩子的日記。
5438年6月+2007年10月,在商報和心理專家舉辦的“少年的問題”見面會上,15歲的女孩小雪久久沒有和父親說話。在心理咨詢師的指導下,孩子說出來是因為她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記。
家長再偷看孩子的日記,不僅會傷害孩子的感情,還會受到批評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任何人都必須檢查自己的日記、信件等。經未成年人同意。
法院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針對部分父母遺棄、虐待子女等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再丟孩子,監護單位就要負責了。
2007年3月26日,8歲的商丘民權男孩劉明恩與獨居鄭州的80歲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荊山公園派出所民警接走,送到救助站。誰知孩子從救助站溜走,再也找不到了。
小明風度盡失,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監護單位對流浪兒童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新法的實施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
河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委員會秘書長李表示,新法的規定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實施仍需配套地方性法規。
比如新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但是如果這樣做了,店主會受到什麽處罰?處罰和業主獲利相比如何?這需要壹個具體的監督。
根據2007年6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要保證未成年人必要的娛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