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第九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各種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滿足保鮮、保藏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質。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產品。用於包裝和盛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塗料。食品生產和銷售中使用的工具和設備是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是指直接用於清洗或者消毒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餐具、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的物質。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物中的致病因素進入人體而引起的傳染性和中毒性疾病。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物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物後發生的急性和亞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事故。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中部分術語的含義: (壹)食品的定義食品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古人說“食為天”,意思是任何能延長人類壽命的物質都叫食物。《現代漢語詞典》對食品的概念:“商店出售的經過壹定加工的食品,稱為食品。”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定義是“食品”,是指用於人類消費或飲用的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的物質,包括飲料、口香糖和已用於制造、配制或加工食品的物質,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僅用作藥物的物質。“1995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定義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這部法律沿用了《食品衛生法》中“食品”的定義。食品的外延進壹步擴大,不僅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加工食品,還包括未經加工的原料,包括從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中的食品。此外,還包括“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區分“食品”和“藥品”。《藥品管理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診斷藥品。“中藥在中國歷史悠久,“藥食同源,食藥並用”壹直傳承至今。在中醫的實踐中,有些物品不僅是藥品,而且有很長的食用歷史,在添加到食品中的時候是作為食品原料添加的。例如,蜂蜜是壹種眾所周知的食物,營養價值很高,不僅可以直接飲用,還可以作為醫生的良藥。中藥的膏、丸、片離不開蜂蜜,但是如何界定這種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商品,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只有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本目錄中的物質才能作為添加劑添加到食品中。目錄外的中藥材屬於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二)食品安全的定義“食品安全”壹詞是由糧農組織在1974年提出的,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1)從食品安全的角度,要求食品應“無毒無害”。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飲食條件下攝入食用食物,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無毒無害也不是絕對的,允許少量,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2)滿足營養要求。營養要求不僅應包括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的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的含量,還應包括食物的消化吸收率及其對維持人體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3)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危害,包括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3)預先包裝食物的定義是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預先包裝」的定義而修訂的。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大部分食品都屬於預包裝食品。(四)食品添加劑的定義本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並滿足保鮮、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質。“我們每天吃的主食和副食幾乎都含有食品添加劑,尤其是副食的加工生產離不開食品添加劑。比如小麥粉中添加的面粉處理劑,油脂中添加的抗氧化劑,豆制品中添加的凝固劑和消泡劑,醬油中添加的防腐劑,糕點、糖果、飲料中添加的著色劑和甜味劑。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對食品工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能改善風味,調節營養成分,防止食品腐敗變質,從而提高品質,使加工食品豐富多彩,滿足消費者的各種需求。根據現行《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GB2760),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分為22類,主要包括:(1)為防止食品汙染和食品腐敗變質而添加的防腐劑和抗氧化劑;(2)為改善食品外觀而添加的著色劑、漂白劑、乳化劑和穩定劑;(3)為改善食品風味而添加的增味劑和香料;(4)用於滿足食品加工工藝需要的酶、消泡劑和凝固劑;(五)增加食品營養價值的營養劑;(6)其他,如用於滿足糖尿病患者的無糖甜味劑。(5)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相關產品包括三類:(1)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紙、竹、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產品。用於包裝和盛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塗料。(二)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設備,是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三)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是指直接用於清洗或者消毒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餐具和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的物質。(六)保質期的定義保質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最佳食用期限,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食物完全適合出售和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色、香、味、營養價值都會降低,禁止出售。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它不能食用。有些食物過了保質期,色、香、味、營養價值都會降低,但不會影響人的生命健康,還是可以吃的。(七)食源性疾病的定義1984世衛組織將“食源性疾病”壹詞作為正式的技術術語,將食源性疾病定義為通常通過食物攝入進入人體的各種致病因素而感染或中毒的壹類疾病,即壹切與食物攝入有關的疾病均為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物質(包括生物病原體)通過食入進入人體引起的疾病,壹般可分為感染性疾病和中毒性疾病,包括常見的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人畜傳染病、寄生蟲病和化學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本文對食源性疾病的定義是指由食物中的致病因素進入人體而引起的傳染性和中毒性疾病。包含兩層含義:(1)引起食源性疾病的致病物質是指食物中含有的各種致病因子;(2)人體攝入的食物中所含的致病因子可引起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兩者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八)食物中毒的定義食物中毒是最常見、最典型的食源性疾病。1994衛生部發布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和技術處理通則》(B14938-94),首次對食物中毒的定義進行了定義:食物中毒是指在攝入含有生物、化學有毒有害物質的食物或以有毒有害物質為食物後,發生的非傳染性(非傳染性疾病)的急性和亞急性疾病。衛生部1999發布的《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對食物中毒的定義是:食用被生物、化學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本文中食物中毒的概念是由《食品衛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演變而來的。從這個概念可以清楚地看出,食物中毒的來源可以是生物病原微生物和化學毒物;中毒原因可以是食物汙染、誤食有毒動植物和誤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類食物;其發病特點是非傳染性的急性和亞急性疾病。可與其他食源性疾病相區別。食物中毒類型包括:(1)細菌性食物中毒;(2)黴菌毒素和發黴食物中毒;(3)化學性食物中毒;(4)有毒動植物中毒。(九)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義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事故。,對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可能有害,即在食品(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發生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造成公眾患病、死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分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壹般食品安全事故(四)。/view/DC 9 DDA 07 eff 9 AEF 8941 e 06 AE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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