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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總則條例

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監察機關和糾風機構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

(二)受理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檢舉和控告;

(三)負責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履行職責、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其不作為、違規行政和執法、包庇縱容和參與違法活動,違規幹預或參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過程、謀取單位和個人利益,以及貪汙、受賄等行為進行查處,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中醫)行政部門依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等有關規定處理:視其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處分。

(壹)不按規定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不按規定的藥品品種進行集中招標采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藥品集中招標采購;

(二)在發布中標通知書後擅自改變中標結果;

(三)發出中標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不如實或拒絕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侵犯他人商業秘密;

(二)從購銷合同規定的采購渠道之外購進中標藥品或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替代中標藥品;

(三)不按規定要求與中標方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在藥品購銷合同簽定後又與中標方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由醫療機構聯合組成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經辦機構的牽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不按規定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中標藥品價格備案;

(二)不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收費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亂收費。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相互之間或與經辦機構和采購方串通投標、報價、排斥其他藥品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損害采購方或者其他藥品供應商合法利益;

(二)借聯合招標之機相互串通擡價、操縱投標價格或搞價格壟斷。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標無效。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以向招標人、經辦機構、專家、政府官員等有關人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在開標後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或有違規行為的,要在評標過程中酌情扣減其信譽分;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本次投標資格。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並且各地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投標。

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中標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由有關部門做專門記錄和公布,並在以後的藥品招標評標中,酌情扣減其信譽分。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對投標人應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未進行審核、未保證文件齊全的;

(二)違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程序和工作規範;

(三)不按有關部門規定提供備案資料。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塗改、轉讓其資格證書;

(二)接受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單位的委托,並為其代理藥品招標業務,或接受醫療機構的委托,與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藥品招標代理活動;

(三)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牟取藥品招標代理權和其他非法利益。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限制投標人之間公開、公平、公正競爭;

(二)串通采購方、供應商弄虛作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和評標過程的秘密,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可能影響招標公正的情況和資料。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私下接觸投標人,接受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資助的可能有礙公正的參觀考察、禮物饋贈和宴請,索取或收受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的錢物或其它好處;

(二)利用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及親友謀取私利;

(三)泄露與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並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從事藥品生產、批發活動或兼職取酬;

(二)從事涉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有償中介活動;

(三)有其他有損於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公正性的行為。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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