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意見》以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違法案件為基本精神,強調了四個方面問題。壹是重點查處疫情防控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列舉了非法制售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哄擡防疫用品和民生必需品價格、違法銷售野生動物等7類予以重點查處的違法行為;二是從快辦理疫情防控相關行政執法案件,對加快相關案件辦理進度和簡化案件辦理程序提出了指導意見,倡導運用電子送達、在線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式加快案件辦理,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可以采取互聯網遠程視頻等方式召開聽證會。三是從重處罰影響疫情防控的相關違法行為,考慮其在特殊時期的嚴重危害性,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四是依法規範政執法案件辦理程序,在適度簡化行政執法程序的同時,要做到依法依規、快而不亂,高度重視、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