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藥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到《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擴展資料: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壹、開辦藥店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藥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批件;
2、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企業配有的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4、企業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體系文件目錄;
5、藥監部門藥政法規培訓考核證明;
6、營業員的崗位證書;
7、質管員的崗位證書;
8、驗收員的崗位證書;
9、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10、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11、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協議);
12、企業藥學人員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13、倉庫所處地理位置圖;
14、倉庫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15、倉庫租賃合同(協議);
16、企業、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證聲明;
17、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申明;
18、經辦人授權證明;
19、企業所有從業人員的身份證。
二、藥店人員配備根據藥品零售企業設置條件與藥品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的適應程度,核定的經營範圍從小到大分為壹類、二類和三類,相對應的企業分別簡稱為壹類店、二類店和三類店。
壹類店經營範圍限定為非處方藥。
二類店經營範圍限定為非處方藥、處方藥(註射劑、腫瘤治療藥、抗生素、生物制品、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罌粟殼、中藥飲片等除外)
《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標註“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除外”字樣,同時註明上述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除外的類別。
三類店經營範圍包括非處方藥、處方藥、中藥飲片等所有可在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的藥品。
經批準三類店還可銷售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罌粟殼,並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上單獨列明。企業負責人是企業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
各類店的人員配備為:壹類店應當配備至少1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類店應當配備與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和1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三類店應當配備與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經營範圍包括“中藥飲片”的還應配備至少1名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和2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