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鞍山參加新農合的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經當地醫院開具轉院證明後,在鞍山鐵西醫科大學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報銷比例參照省內三級醫院報銷標準執行。
具體規定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運行規範(試行)的通知》: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由當地衛生計生委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定的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由當地衛生計生委向國家衛生計生委申報,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能夠為新農合跨省轉診患者提供聯網結算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對跨省轉診的患者,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業務流程為轉診患者及時提供診療服務。
第六條轉診病人應當經過門診,由門診醫生根據病情對符合入院指征的病人開具入院證明。
第七條患者接到入院通知書後持入院證到指定窗口辦理登記手續,主動告知轉診人身份,並出示跨省轉診單、身份證、農合證(證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應告知患者帶齊資料後方可享受跨省聯網結算待遇。
第十三條跨省異地就醫聯網結算轉診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出院結算手續。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參合患者住院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
(壹)對參合患者身份進行審核,審查是否為借卡或冒名頂替;
(二)查驗農合卡(證)、身份證、轉診單是否齊全、規範;
(三)用藥、檢查、收費、診療是否合理,出院用藥是否規範;
(四)醫療費用審核標準參照新農合(或醫保)藥品目錄、醫保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目錄和醫保及物價收費政策執行;
(五)其他跨省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協議事項。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完畢後,應及時為參保患者辦理住院費用結算手續。
更多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