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假檢驗報告的幾種情形
1.未經檢驗檢測的;
2.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3.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4.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虛假檢驗報告的處罰
1、根據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自查
1.實驗室名稱和地址: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設置批文;
2.法人代表:法人證明材料、任命文件等;
3.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資格證書、畢業證 書、上崗證書、工作經歷等。
4.全體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畢業證書、上崗證書、工作經歷、 技術檔案資料、培訓資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