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包裝出現破損、汙染、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損壞等問題;
(二)包裝內有異常響動或液體滲漏;
(三)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標識內容與實物不符;
(四)藥品已超過有效期;
(五)其他異常情況的藥品。
糧食出入庫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幾點:
1、糧食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2、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並制作計量憑證;
3、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並將卡片置於貨位的明顯位置;
4、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準確計量,並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5、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汙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6、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幹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法律依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