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是為了防止壟斷,防止哄擡物價。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擴展資料:
總體思路
壹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面達成***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食鹽專營辦法